CRA输官司,需返还纳税人上班油费

按照CRA的普通报税规则,CRA将在家庭和工作之间来回驾驶的费用视为个人开支。但是,如果一个人的工作地点既是TA的家,又是工作场所呢?这个问题最近出现在一个涉及纳税人要求汽车费用的税务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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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规则下,一位因工作需要而大量开车的员工,在满足某些条件下,是可以在纳税申报表中扣除部分的汽车使用费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油费。首先,该员工通常被要求在公司主要办公室以外的不同地点工作。其次,根据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自己的汽车费用必须是在其本人支付的条件下,且必须由雇主在CRA的T2200 表格,就业条件声明的签名副本上证明。最后,在申请车辆费用的抵扣税额的时候,该纳税人不得成为机动车辆费用“非应税”津贴的接受者。

最近的案件涉及一名纳税人,他被聘为建筑工头。在他的 2017 年个人纳税申报表中,他申请了总计9,853加元的机动车辆费用的因工费用扣除,占该年他使用的个人车辆福特 F350卡车所产生的总费用的90%,该汽车的总费用为10,948 加元。

CRA最初只允许扣除总计7,175加元的机动车费用,而不允许扣除该纳税人申报的车辆总费用中剩余的2,678加元,据CRA称,这是纳税人往返自己家和雇主的各个建筑工地的花费,它们是个人开支,因此不可扣除。

纳税人认为CRA的做法违反规则,向法庭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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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中,纳税人将他的索赔减少到其车辆总费用的85%,而此时CRA又增加了489 加元的费用扣除额度,剩下的有争议的总额为1,642 加元。因此,本案的唯一问题是,纳税人从家往返雇主的各个工作场所所产生的这些剩余机动车辆费用是否可以根据《所得税法》适当扣除

据悉,纳税人的公司从事建筑业务并建造房屋和联排别墅。作为公司的团队负责人,该名纳税人负责17人的团队。2017 年,公司在众多建筑工地开展了约50个项目。根据纳税人的证词,工具维护是他作为领队工作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他的工作人员每天早上都需要可正常使用的工具和设备来完成工作。该公司要求纳税人每晚将其工具、设备和材料带回家,在他的车库修理任何损坏的工具和设备。第二天早上上班,该员工需要将工具、设备和材料运送到其工地。

除了设备,该领队的工作职责中还包括需要将一些团队成员接送到不同的工作地点。

纳税人还表示,他会在车库的指定地点卸下工具、设备和材料,清洁工具和设备,并根据需要进行维修。因为工具经常在工作日坏掉,他不得不在晚上定期在车库里修理工具,以保证第二天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纳税人还作证说,因为建筑工人使用工具、设备和材料如果存放在工地会有巨大的被盗风险,因此由他这个负责人将工具、设备和材料带回车库进行夜间安全存放,是他的雇主避免此类盗窃的解决方案。

法官审查了一般规则,即从雇员家往返其工作地点的通勤费用是个人费用,不可扣除,因为它们不是在雇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产生的。然而,多年来,已经有许多案例承认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例如当纳税人的住所被雇主规定为重要的营业场所时。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主张,他从家往返雇主的各个工作地点所产生的机动车辆费用应可适当扣税,因为他的雇主要求他将公司拥有的工具、设备和材料带回家每天晚上和他一起进行维护和保管,并在第二天将这些工具、设备和材料运送到各个工地。因此,从逻辑上讲,往返于他家的车程应被视为“与他的工作有关”,而不是个人性质的。

CRA不同意这种逻辑。CRA仍坚持将这些车程视为纳税人“只是开车上班,就像任何其他员工一样”,因此这是个人需要而不是工作需要的花费。

法官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在权衡可能性后,纳税人通常需要在不同的地方履行他的工作职责,即在他家中的车库,以及在他雇主的各个工作场所,他在那里监督他的团队成员进行建筑工作。因此,额外的1,642 加元的机动车辆费用可以适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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